海关总署关于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进口货物享受ECFA协定税率事宜的批复
(2011年9月5日 署税函〔2011〕487号)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关于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请享受ECFA早收计划协定税率的请示》(拱税发〔2011〕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来文所述情况,有关销售合同所载买方为大陆企业,付款条件为“CIF香港”,目的港为“香港”,香港至大陆段运输由买方负责。企业虽未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做好ECFA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署税发〔2010〕485号)有关规定提交符合规定的联运提单,考虑到有关合同为大陆企业与台湾企业直接订立,有关货物由于运输原因经香港中转,且企业已按要求提交了香港海关出具的《香港海关确认书》的情况,可以认定货物在香港中转期间未进行贸易和消费。如其他单证均符合要求,同意你关意见,该批货物予以享受ECFA协定税率。请你关做好法律宣传工作,要求企业在今后相关商业活动中严格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