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高校人员赴香港任教、讲学、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高校人员赴香港任教、讲学、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外港[199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委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九七”的临近,内地与香港高校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内地高校每年都派出了一定数量的人员赴香港进行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等。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特制定《关于内地高校人员赴香港任教、讲学、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的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内地高校人员赴香港任教:讲学、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内地高校人员赴香港任教、讲学、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高校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内地高校人员赴香港高校进行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及就读、进修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校际交流途径或个人联系,应香港高校邀请,在有经费保证的前提下,内地高校的教学、研究人员可以赴香港进行为期不超过二年的讲学、任教和合作科研。内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此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三条 在香港高校主动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经原派出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延长在港讲学:任教或合作科研的期限,但在港停留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条 赴港讲学、任教或合作科研的教学、研究人员,持因公普通护照。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在港停留一年以上者,可在香港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签证。
  第五条 在港停留一年以上的教学、研究人员,如得到香港学校的邀请,在食宿等生活问题有可靠保证的前提下,经批准,其配偶可赴港随从或探亲,有关部门不负责安排其在港的工作,本人也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规定自谋工作。赴港手续由各主管部门按因公赴港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