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重大技术装备项下进口关键零部件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7月25日 署税函〔2011〕412号)
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关于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进口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关键零部件退税问题的请示》(湘关税发〔2011〕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1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的通知》(署税发〔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随附清单中的列名企业,并取得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2010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据你关反映,因生产进度需要,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了15批次制造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所需关键零部件。考虑到相关文件下发时间较晚,致使该公司虽按照文件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了免税申请,但该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8日期间申报进口有关货物时仍无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中央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故有关货物只能征税进口,以及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具备免税资格并取得相应的免税进口额度,上述货物申报进口时间符合政策规定期限等实际情况。因此,如果经你关审核认定该公司进口的15批次货物属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可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零部件范围,同意你关按照《通知》规定对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15批次货物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进口地海关凭你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受理该公司的退税手续申请,但对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