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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原油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原油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1年7月25日 署税函〔2011〕411号)


天津、石家庄、大连、深圳、湛江海关:
  关于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的税收政策及海关管理事宜,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469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对于符合政策的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天津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由于业务发展,该公司部分区块开发项目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因运输不便和港口储油设施限制等因素,需从天津海关关区以外的港口出口,该公司申请批准其在出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为便利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经研究,同意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按《通知》有关规定向出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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