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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露露集团北京国芝香食品有限公司免税进口设备用于对外加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露露集团北京国芝香食品有限公司免税进口设备用于对外加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11年7月13日 署税函〔2011〕380号)


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关于将减免税设备用于对外加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关税〔2011〕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反映,露露集团北京国芝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芝香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其杏仁精深加工项目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京发改确字〔2007〕0035号),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鼓励类中第三类第(一)项第1条“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008年,国芝香公司在上述鼓励项目项下免税进口“条状产品包装机”1台。在你关对国芝香公司免税进口设备的后续核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北京三农汇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汇丰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由国芝香公司使用包括免税进口的“条状产品包装机”在内的有关设备为三农汇丰公司生产加工核桃粉,加工费为人民币5500元/吨。
  考虑到核桃粉加工可以适用当前执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中第三类第(一)项第3条“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条目,因此,国芝香公司使用免税进口“条状产品包装机”生产加工核桃粉属于“干鲜果品的加工行为”,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无论其是生产自有品牌的产品,还是为三农汇丰公司加工生产核桃粉,均属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范围内的生产行为,即国芝香公司为三农汇丰公司加工核桃粉行为不构成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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