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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5]1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零陵地区设立永州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3]20号、[1995]1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零陵地区和永州市、冷水滩市,设立地级永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芝山区。
二、
永州市新设芝山区、冷水滩区。以原永州市的行政区域为芝山区的行政区域,芝山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路;以原冷水滩市的行政区域为冷水滩区的行政区域,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驻清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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