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黄冈地区设立地级黄冈市的批复
(国函[1995]1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黄冈地区设立黄冈市(地级)的请示》(鄂政发[1995]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黄州区七一路。
二、黄冈市设立黄州区和团风县。黄州区辖原黄州市的赤壁、东湖、禹王3个街道办事处,路口、堵城2个镇、陶店、王家店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宝塔路;团风县辖原黄州市的团风、方高坪、淋山河、马曹庙、上巴河、回龙山、总路嘴、但店8个镇,王家坊、溢流河、滚子河、杜皮、贾庙5个乡,县人民政府驻团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