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准决定书》上注明复运进出境日期及报关单编号,并在报关单编号上加盖验讫章;留存经批注的《批准决定书》复印件及《清单》复印件,正本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有《延期决定书》的留存《延期决定书》复印件,正本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在相关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签发一份正本报关单,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用于销案。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海关不予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复运进出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法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申请;
(二)原暂时进出境海关报关单;
(三)《批准决定书》、《清单》;
(四)发票、合同或者协议;
(五)拟进出口货物清单;
(六)书面说明材料;
(七)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经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一)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无法办理进出口相关许可证件的;
(三)用于测试的车辆不得办理进口手续;
(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海关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海关受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口申请后,须经三级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并在申请书上批注意见。
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主管地海关应当审核本规程第二十五条所列单据。
经海关批准同意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另行填制进出口报关单,主管地海关审核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应当填报对应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号,对应报关单多于1份的,其他报关单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进出口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海关按照规定要求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提交许可证件。
海关手续办结后,主管地海关签发一份加盖验讫章的报关单交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销案手续。
第五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延期
第二十七条 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延期。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3次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主管地海关应当审核以下延期申请材料: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延期申请书》) ;
(二)《批准决定书》、《清单》;
(三)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四)延期原因报告;
(五)补充合同或协议;
(六)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七)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审核有关证明文件;
(八)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对延期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