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决定书》及《清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一式两份;
(三)相关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海关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暂时进出境货物单据进行审核:
(一)审核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
1.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
2. “贸易方式”栏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3.“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暂时进出境方式(“暂时进境”、“暂时出境”) 、《批准决定书》编号、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按照本规程第二条所列类别填报);
4. 当成交单位与商品法定计量单位不同时,“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除按法定计量单位填报相应数量外,还需在第三行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相应数量。
5. 对符合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暂免税款货物,“征免性质”栏填报“299其他法定”;对符合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予以征税的货物,“征免性质”栏填报“101一般征税”。
6. “征免方式”栏按照担保的情况填报“6保证金”或“7保函”。
(二)审核《批准决定书》和《清单》。
(三)审核报关单内容与《批准决定书》、《清单》的一致性。
(四)审核发票等随附单证。
(五)审核相关担保凭证。
审核无误的接受申报;接单审核通过后,在《批准决定书》上注明申报日期及报关单编号。
经办关员分别在两份报关单上签章,其中一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连同《批准决定书》及《清单》复印件由海关留存;另一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加盖验讫骑缝章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用于办理后续海关手续,《批准决定书》及《清单》正本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复运进出境申报时填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依法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二)《批准决定书》及《清单》;
(三)如有延期的,应当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决定书》(以下简称《延期决定书》) ;
(四)发票、合同或者协议;
(五)相关批准文件;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第二十四条 复运进出境地海关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复运进出境货物单据进行审核:
(一)审核复运进出境报关单。
1.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
2. “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暂时进出境方式(“暂时进境复出境”、“暂时出境复进境”) ;
3. 当成交单位与商品法定计量单位不同时,“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除按法定计量单位填报相应数量外,还需在第三行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相应数量;
4. 应当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对应的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对应报关单多于1份的,其他报关单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二)审核《批准决定书》和《清单》。
(三)审核复运进出境报关单相关内容与《批准决定书》、《清单》及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的一致性。
(四)审核复运进出境报关单与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进出境日期,如有延期的,还应当审核《延期决定书》。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据。
审核无误的接受申报,在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上批注复运进出境日期与报关单编号,并加盖核销章。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复运进出境的,应当在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上批注当次复运进出境数量及未核销数量,并加盖核销章。留存经批注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正本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