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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1年7月1日 署监发〔2011〕244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规范现场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除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及进出境展览品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具体范围包括:
  (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规程。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当按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主管地海关为货物进出境地海关。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进出境的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为转关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为货物暂时进出境的申请人。
  收发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主管地海关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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