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越南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结果与原产地标记不一致情况的复函
(2011年6月20日 税管函〔2011〕57号 )
深圳海关:
你关《深圳海关关于反映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越南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与进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不一致情事的函》(深关税函〔201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署令第181号)第
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经你关对该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并对货物进行查验,该批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标明其原产地为越南,但货物原产地标记与原产地证书所述原产地不符。另经总署联系越南海关协助核查,越方核查反馈结果并未就货物本身原产地的真实性作出说明。鉴此,根据署令第181号有关规定,该批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