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7月4日 署税函〔2011〕363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进口航空和太阳能特种玻璃生产线设备征免税问题的请示》(琼关税发〔2011〕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600t/d航空和太阳能特种玻璃生产线项目经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1〕120) 。项目项下引进德国DTEC公司航空玻璃生产和太阳能超白玻璃生产工艺技术和生产线设备。
根据你关提供材料,经研究认为,该公司此次进口的上述生产线用于生产航空玻璃和太阳能超白玻璃,生产线配套的配料系统、熔窑系统、锡槽设备、退火窑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航空玻璃自动检验和优化切割系统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且检测监控水平及自动化程度高,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水平等方面均与传统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第二十三类第(二)项第1条所列“浮法玻璃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