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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建立信用档案。指导行业商协会归集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制作和发布守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建立各行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实现行业内部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指导行业商协会从重点行业入手,对职业经理人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行为的采集、记录、管理和共享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评估,并将结果向会员企业、上下游行业组织和有关部门通报。
  (三)健全管理机制。指导行业商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息服务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推动行业内骨干商贸企业设立信用管理机构,对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员工信用档案等进行管理,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积极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

  (一)引导企业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贴息等事项的信用记录预审制度,鼓励行业商协会和交易当事人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扩大信用服务业市场需求。
  (二)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借助企业资质、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评估认证,促进信用服务企业规范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七、大力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

  (一)促进企业间信用销售。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发展企业间信用销售。引导鼓励信用销售企业利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商业保理、履约担保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产品,降低信用销售风险。
  (二)鼓励企业发展信用消费。鼓励有条件的零售企业面向消费者开展信用消费;支持零售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开发新的信用消费模式,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
  (三)推动内外贸信用险发展。推动建立信用保险业务的制度化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内外贸企业信用销售风险。
  (四)支持商圈融资发展。加强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合作,重点支持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物流园区等商圈内的经营主体的信贷融资,有效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
  (五)鼓励商贸企业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向已通过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的商贸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推动开展应收账款、仓单、保单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对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的融资提供信用支持。支持商贸企业通过典当等方式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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