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一五”回顾
(一)《
电子签名法》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完善
《
电子签名法》为电子认证服务奠定法律基础。2005年4月1日实施的《
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证据效力以及数据电文的存档与收发时间、收发地点的规定和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的要求,为电子签名的应用以及相关认证服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电子签名法》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依据《
电子签名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暂停和终止、法律责任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相关部门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密码使用及管理要求、电子政务领域的认证服务应用、电子商务领域的认证服务应用等方面制定了《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电子政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部分省市还出台了规范本地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推进电子认证应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电子认证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时期,电子认证软、硬件和服务市场规模增长明显。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建设、硬件介质数字证书发放、电子认证相关应用系统集成及服务等领域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电子认证服务业市场总规模超过2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长速度约为38%,2010年的增长率接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