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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各试点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高质量地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力争将森林经营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时围绕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监测调整等,探索建立确保规划实施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体系。
  (二)全面抓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的落实。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最重要依据。各试点单位要在区域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的要求,国有林要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为单位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要以行政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为单位,编制和实施简明森林经营方案。通过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明确造林、抚育、改造、采伐、管护等森林经营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十二五”期间,各试点单位要在高质量地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和森林经营方案实施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成效监测,牢固确立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真正使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得到全面体现和落实。
  (三)不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森林采伐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关键措施和核心环节,在森林培育到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离不开森林采伐这一措施的调整和干预。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开展的改革实践,围绕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采伐指标分配、采伐管理公示、审批程序简化、监管方式改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森林采伐管理的新机制。要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与采伐管理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把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作为编制和分解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逐步从采伐指标管理向依据森林经营活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转变。在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已完成,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落实到户的地区,可以行政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逐步将采伐限额指标“进村入户”,使每一个经营者对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采伐指标的分配、采伐方式的设计等做到“5年、10年早知道”,确保采伐管理的政策得以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落实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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