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林资发〔201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地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我局决定在全国200个单位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核心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多年来,我国虽然保持着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良好局面,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经营水平低下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森林每公顷蓄积量仅为85.88立方米,其中人工林更是仅为49.01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现实中森林资源的总量和质量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可持续的方式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同时,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为推动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我局先后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我国地域广泛,森林类型多样,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类型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以典型引路,大力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根据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围绕积极探索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制度和技术体系,通过各地推荐,在全国范围确定200个森林经营单位,深入开展以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重点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对推动我国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