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保监发〔2011〕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问: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该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答:《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一)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按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二)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200BP,应当按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2.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2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仅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