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及其实施方案的批复
(1997年7月13日 国函[1997]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定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请示》(陕政字[1997]58号)及示范区名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示范区定名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序列。
二、原则同意你省《请示》的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示范区的建设目的、指导思想、功能区划和主要任务目标。根据有关部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你省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三、示范区建设坚持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你省要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发挥本地农业、科技、教研优势,同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启动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扶贫项目以及农业科研、产业开发、推广示范和人才培养项目方面大力支持。要支持示范区开展与境外的农业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合作,积极引进境内外的资金与技术。国际合作中的进口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区内教育、科研体制改革,做到加强联合,集中力量,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科研资源,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在产学研相结合方面作出贡献。
四、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以地方为主,国家计委给予大力支持。具体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五、示范区的建设资金由中央、部门和省共同支持并积极有效地引进外资。从1997~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每年0.5亿元),用于重点支持示范区的开发建设。
六、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以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目标。要以产业、项目带动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完善问题,请你省协商有关部门并研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在同等条件下,各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