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