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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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