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四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归档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 移 交
第十九条 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