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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废止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勘办〔1997〕12号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档案局1997年7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档案是指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 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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