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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4.要加强对提前偿还外债的管理。当前要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坚决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同时,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商业银行要注意资金投向,不得为提前偿还外债发放人民币贷款。

  5.严格规范吸收外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变相对外举债,包括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固定回报的做法。吸收外商投资,要贯彻中外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负亏损的原则。中方不顾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承诺其产品的价格或收费水平,或以项目以外的收入等保证外方固定投资收益,其实质都是变相举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变相举债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于1998年年底之前报国务院审批。对此项清理工作,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今后,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合同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错误做法,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物价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外汇局不得批准有关购汇申请。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6.严格执行资本项目结汇备案登记和审批制度,及时把握资本项目结汇走势。凡需要结汇的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外汇局备案,未备案登记的项目,外汇局不予批准结汇。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项目需结汇的金额抄送外汇局。

  7.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汇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将批准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有关文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市公司所筹外汇资金进行监控,并限期调回境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批境内机构发行外资股时,要优先选择有直接用汇需求的企业。

  8.加强对境外债权投资管理,控制外汇流出。外汇局要对境内机构境外债权进行一次清查,有境外债权的机构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向外汇局如实报送有关数据和情况,对隐匿不报或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债权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应调回的资金调回境内,外贸公司要及时催收出口货款。

  三、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1.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各地区、各部门首先要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开展外汇外债的全面自查工作,地方政府自查的重点是本地区的变相举债情况,要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及纠正情况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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