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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2.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除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有权筹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外,其他政府部门对外借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业务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按照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直接对外借款。以上单位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其中短期外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余额对外筹借。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对外借款,但所筹借的中长期外债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对于超出部分的借款,属于投资所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各方须修改合同或章程,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无权直接对外借款。

  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其他机构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或登记备案。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对外举债或对外担保,其借款或担保协议(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外债本息不得擅自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负责。对非法对外融资和违规对外担保的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职或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远期信用证开证的审查力度。对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对超过1年(含1年)的远期信用证实行逐笔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对外开具。禁止对外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授信等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人民银行要严格审查和清理现有对外借款机构,对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要取消其对外借款资格,对新的对外借款机构要从严审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外发债窗口,要根据其资产负债比例、债务质量、经营业绩等进行重新审核,从严控制发债窗口的数量。人民银行要严格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对外借款和债务,禁止举借外债偿还国内债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清理现有外债,制定具体方案,切实保证偿还外债。对外借款单位要严格贯彻谁借谁还的原则,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债务;要认真清理本单位的外债,制定有效的还款措施,落实还款资金,确保偿还对外债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债管理,明确对外借款偿还责任,建立相应的偿债准备基金,积极防范外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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