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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 国发[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日益扩大,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稳定,外债规模得到较好控制,国家外汇储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以多种手段非法逃套国家外汇的案件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到境外发债和对外提供担保,或以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等形式变相对外举债。为了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效防范涉外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并开展全国外汇外债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逃套汇行为和外汇黑市,加强反骗汇工作

  1.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防止骗汇行为发生。人民银行、外汇局要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等管理规定,认真审查购汇单据的真实性,对大额、高频等异常购汇、付汇和二次核对发现假单证的,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并由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无单证或单证不符、单证不齐售汇以及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售汇;总行不得对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下达数量考核指标。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人民银行停止其结汇、售汇业务;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外贸代理业务,严格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出口收汇工作。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代理进口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外贸公司“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代理进口和外商投资企业违规的代理进口。对无证购汇或者以假单证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由外汇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违规购汇,累计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经贸部门要将出口与收汇结合起来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敦促和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收汇,纠正重出口、轻收汇的倾向,防止外汇流失和将外汇滞留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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