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关于建立《中国船员年报》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
(海船员〔2011〕653号)
为更好地宣传我国船员队伍建设和发展状况,展示我国船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成就,为我国船员行业发展决策提供参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中国船员年报》编写工作,并完善编写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日常信息收集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建立起船员管理日常信息收集制度,主要收集能够反映船员发展、船员培训、船员履责、船员风貌,以及海事部门工作和履行公约等方面题材的资料与照片。照片的内容应侧重现实工作场景,附加文字说明(涉及照片的事件、地点、时间、人物等),并总结归纳重大事件。
二、建立船员管理信息报送制度
(一)业务数据信息。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与业务数据,以及至少10张能反映主要业务情况的电子照片(照片应提供原版,不能进行编辑,年度统计数据可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主要内容包括:
1. 辖区内船员(船舶)公司有关船员职业发展、船员事务管理、船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状况、最佳做法和工作成效;
2. 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教学手段运用,教材、教具开发以及培训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发展与成效;
3. 区域船员工作机制(如三方机制、协会等)的建设与工作情况;
4. 船员注册、船员培训(包括各类航海院校招生)、考试、评估、发证、外派、扣证、吊销证书、违法计分、实操检查等相关业务数据;
5. 船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和外派机构核验及监督管理业务数据;
6. 船员培训机构质量体系审核业务数据;
7. 考官、评估员、质量体系审核员培训信息;
8. 其它反映船员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
(二)重要活动信息。
在各单位辖区召开的重要活动,需在相关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字和图片信息报送至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STCW分委会负责参加国际会议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反映各海事机构亮点工作信息。
各海事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内反映本辖区海事机构组织开展的船员管理工作的亮点工作信息报送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由于《中国船员年报》编写涉及船员管理业务各方面工作,时间长、信息量大,为方便工作联系,及时、准确报送船员管理各项信息,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需明确一名专业人员作为年报联络员,具体负责船员管理信息的报送工作。请各单位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报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和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四、其他要求
各海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船员年报编写工作的重要性,以年报编制为载体,做到社情有了解、需求有分析、做事有计划、工作有目标、过程有记录、资料有积累、效果有评估、工作有成效,在信息交流过程中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船员信息收集、分析、报送机制,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上海海事局负责《中国船员年报》的编写、翻译和印刷工作,需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年报编写、翻译和印刷工作。上海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国船员年报》(审定稿)编写工作,报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审定,并于1月底前完成年报的修改、翻译和印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