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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9号――关于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79号)


关于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铟指金属铟,铟含量在99.995%以上,包括锭、棒、条、丝、板、箔、粒、粉等形态,在海关编码8112923000、8112993000项下报关的商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12年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2008-2010年有铟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新申请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12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18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22吨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3、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其中包括:

  (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二氧化硫(SO2)、砷化氢(AsH3)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

  (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6、主产金属废渣中提取铟的回收率不小于80%。

  7、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后制造。

  8、冶炼企业所采购的精矿及初级原料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其所用进口原料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9、独立回收企业所采购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

  10、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以上第2款标准。

  1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12、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已获得出口配额且2008-2010年有铟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4、必须收购具备铟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5、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二、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12年钼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2008-2010年有钼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新申请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60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钼酸盐生产量160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600吨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内销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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