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述文件必须于初审前将正本提供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实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实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实绩的再次拆分。
五、2012年度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满足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初审只对新申报的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审查。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联合年检合格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②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③生产企业所在地级(含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④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⑤流通企业须提供供货企业符合②、③、④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提供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11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1年12月1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