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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1号――2012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4)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①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2010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的相关数据为准(招标办公室根据海关统计的数据进行核准,企业无需提交出口业绩证明),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2012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实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须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须在2011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四(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四(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四(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四(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须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实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须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实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实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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