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形式,试点先行,稳步推开,根据不同类型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区域(县)或流域水系内集中管理,或者实行乡(镇)水利站(所)统一管理,也可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以经营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防洪、供水等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得拍卖。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集中管理。
17、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
对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工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核定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任务财政补偿机制和农业灌排工程财务补助机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商请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扶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18、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各地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对于老工程,先划界、后确权,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确权,有争议的划界;对于新建工程,把完成确权划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主动与财政、国土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落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经费,积极推进确权划界工作。
19、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督察工作,指导、督促水管单位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流域(区域)内水利工程梯级调度、联合调度,以及遇特大干旱、水污染等突出事件的应急调度;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完善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管理权限审批。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调度值班、工程巡查、安全监测、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20、加强水利工程应急管理
各地要增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灾害损失。水管单位要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度汛预案,完善突发事件报告、预警制度,配备应急救援物料器材和通信设施,加强预警预报和应急演练。要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闸)的度汛安全,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闸),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运用,坚决杜绝溃坝失事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1、着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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