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13、落实管理责任
  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小型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逐项工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运行安全责任人,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其中,农村集体组织或用水合作组织所属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并落实运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所有者落实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14、足额落实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
  各地要国有水管单位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项经费,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稳定经费渠道。地方可参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定,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上述比例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建立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机制,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县属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沟通,建立省级财政对省内贫困县(市)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进行补助机制。
  15、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促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已经落实两项经费的水管单位,要加快剥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体,通过竞标择优委托专业维修养护企业承担维修养护任务;尚未足额落实两项经费的水管单位,也要积极实行内部管养分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推行维修养护市场准入管理。
  16、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