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工审批,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各地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0、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许可扩大经营范围。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市场主体和执(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开放水利建设市场。
11、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要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1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监察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对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安排等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检查。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监察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审计、稽察、专项检查、行政督察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监督检查效能。要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对被检查地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