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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促进招投标工作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对于小型水利工程,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模式。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5、强化建设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严禁无证上岗和弄虚作假,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低、克扣、削减、延期支付监理费用。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严格监理资质资格管理,大力培育监理力量,建立健全监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6、加强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7、加强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为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对参建各方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广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质量“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8、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9、严格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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