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0号)
现发布《出版管理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1月2日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
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