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扶贫攻坚顺利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类扶贫专项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不准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挪用、拖欠和挤占。对扶贫信贷资金要做好收回再贷工作。要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专门审计,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四)对贫困地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第一,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第二,根据扶贫开发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第三,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按照
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大的财力支持。第五,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六,从1996年起,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第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确定的优惠政策,在2000年以前继续执行。
(五)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党政机关带头参与扶贫攻坚,不仅有助于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机关作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从各方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同时,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确定自己的帮扶对象,派出定点扶贫工作团组。中央党政机关要定点帮扶到县;省、地、县机关要定点帮扶到贫困乡、村。帮扶工作团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宣传党的扶贫方针、政策,搞好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为帮助当地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办实事。这项工作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脱贫不脱钩,并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六)组织沿海发达省、直辖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省、自治区。东西互助是促进东西部优势互补,缩小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具体安排:北京帮内蒙古,天津帮甘肃,上海帮云南,广东帮广西,江苏帮陕西,浙江帮四川,山东帮新疆,辽宁帮青海,福建帮宁夏,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帮贵州。扶持西藏和支援三峡的工作,按照中央原有的安排,继续执行。对口帮扶的任务要落实到县,协作要落实到企业和项目。组织富裕县和贫困县结成对子,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干部交流。动员富裕县的企业到西部贫困县去,利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管理、资金等各种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与贫困县共同开发当地资源。省一级对口帮扶的双方,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七)继续扶持初步解决温饱的贫困县。从今年起,凡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温饱标准的贫困县,不再列入国定贫困县。为了巩固温饱成果,在“九五”期间,对这些县扶持对象不变,扶持政策不变,帮扶单位不变,扶持资金数量不变。根据这些县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实际情况,国家今后新增的扶贫资金不再向这些县安排。国家用于这些县的原有扶贫投入,仍要坚持用到贫困乡、村、户。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