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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3.严格依法治税。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自立章法,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改变税收入库级次。要坚决打击各种偷漏税和编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三、勤俭办事、注重效益、保证重点,安排好1997年支出预算
  1997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编制1997年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贯彻适度从紧、有保有压的方针,确保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在努力抓好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着力控制财政支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重点保证以下支出:
  1.法律规定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农业、教育、科学以及宣传文化等重点支出;
  2.中央财政负担的重点建设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增加的专项支出,如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增加粮棉储备利息费用的支出等;
  3.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
  4.调整财力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妥善安排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设置本级政府预备费。
  1997年地方预算的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量入为出,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的,要坚决削减开支。要坚决杜绝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搞基本建设和其他非工资性开支,而把工资性支出等硬缺口留给上级政府的行为。对于财力保证最低支出仍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制定计划,统筹兼顾,限期解决。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每年递增近千亿元,但资金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控制财政支出是1997年的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牢牢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设备购置费和会议费等项开支,推广会议费包干办法,使这几项开支比上年有一定的压缩。进一步严格控制和压缩机构人员编制,严格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坚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要求,督促一部分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经费的自给率。坚决纠正滥发奖金补贴行为,特别是要结合反腐败斗争,坚决刹住一些地区和部门兴建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及各种形式的集团高消费。出国经费要从紧掌握,对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团组要坚决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四、进一步做好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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