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
宪法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
第三条 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四条 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五条 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