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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从事成品油进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经营权。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二)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七条 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批发企业,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经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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