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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5〕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以来,各地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并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整顿成果和加强市场管理,使成品油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制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是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车、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凡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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