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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五)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以及隶属于铁路系统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六)隶属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省、地级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七)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地级及以上烟草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八)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九)其他另外规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一户多证(照)机构,如果是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场地、从事同种活动,则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核算收入和支出等业务,则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 统计单位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

  (一)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

  (二)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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