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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在对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法人单位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

  在对产业活动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其经营地确定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对多产业法人单位,应按照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地分别对每个产业活动单位开展统计调查。

  第十条 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

  (二)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三)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

  (四)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

  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总部)的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 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如经营地与工商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且经营地不能报送法人单位完整统计数据,按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统计。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

  第十三条 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一)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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