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基金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
5.农民专业合作社;
6.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第六条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三)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包括: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
第八条 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
(一)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二)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