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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1.公司制企业法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包括:

  1.社会团体法人;

  2.群众团体法人;

  3.其他成员组织法人。

  (五)其他法人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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