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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为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对统计单位的划分,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我局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 统计单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 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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