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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主要用于动物的扑杀、焚烧、掩埋和无害化处理、封锁、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工费用,以及租用土地附属物补偿等多项费用。
  (三)动物疫病防控管理。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重点普通病等动物疫病的监测、调查、诊断、防治技术研究,动物病原库血清库等运转、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新型综合防控技术研究推广,兽医工作机构管理与队伍建设,兽医实验室管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免疫效果检查,动物疫病防控用生物制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安全评价、质量监管等工作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五条 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包括项目年度目标、项目内容、申报单位条件、资金使用方向、申报程序等。满足条件的项目单位经省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报项目申报书。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农业部报项目申报书。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年度兽医、渔业工作重点,审核并确定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农业部确定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实施地域、执行进度、人员分工、资金测算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农业部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兽医局、渔业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工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项目资金。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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