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1〕151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监测和防控动物疫病的专项业务经费,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补助经费、扑杀补助经费和基层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
第三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疫病防控管理等。
(一)动物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所需人员调查、诊断试剂、防护用品补助,疫情监测与报告系统建设和维护,疫情会商和技术培训,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