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国内重大病虫鼠害、恶性杂草等有害生物监测、会商、预报、防控、安全用药等,组织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和重大植物疫情控制工作,包括:
(一)病虫鼠害疫情监测预警。用于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信息传输分析设备软件购置、人员调查和防护用品补助,维护监测预报设施;测报会商和技术培训,调查、收集、分析和发布病虫鼠害疫情、防控药剂需求信息等。
(二)病虫鼠害疫情防治示范推广。用于防治技术及安全用药试验示范所需药剂、器械、培训、交通等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等,试验示范田补偿,编印技术普及资料,对有关试验、培训、宣传给予适当补助。
(三)病虫鼠害疫情应急监测防控用于重大疫情和局部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物品的购置、雇工(或临时人员)补助、检疫检测设备、药剂、疫情防除补偿等。病虫鼠害应急监测防控急需技术的试验研究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开发等。
(四)植物保护业务管理和国际合作。召开有关会议,开展宣传培训、业务调研、项目检查、研讨座谈、专家会商、技术咨询和信息统计分析等。开展国际植保植检合作,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履约。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病虫鼠害疫情发生趋势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监测要求、防控任务、示范区建设和有关指导意见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科技教育司、农垦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