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一)自主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自主申请国家3A级、4A级、5A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但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关于该等级的所有评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前应先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再提出申请。

  (二)逐级审核。申请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核中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多种方法对申请单位严格核实。

  (三)等级申报。自2012年起,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收件邮戳日为准)将当年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统一报至民政部,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民政部门报请评审的正式文件;(2)《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3)与申报等级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电子照片或视频(具体要求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四)组织评审。民政部委托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等工作。委员会内设若干评定小组,主要由第三方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定小组受委员会委派,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问卷调查、电话访谈、重点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做出评审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公示公布。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各评定小组的评审报告和初审意见审查确认,对无异议的,按照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查通过,以民政部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牌匾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并颁发。

  (六)有效期限。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评定公布后第二年起算。3年有效期内,因条件改善,婚姻登记机关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评定,评定通过后原等级自然失效。

  (七)复核程序。3年有效期满后,婚姻登记机关可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相同等级的复核或申请其他等级评定。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审查通过后报民政部确认。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委员会可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复核抽查工作。

  (八)退出机制。对已评定等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3年有效期内,婚姻登记机关出现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并逐级报民政部取消现等级资格,报请取消现等级资格的同时,该婚姻登记机关可申请与评定标准相符合的等级;未主动申请取消,上级民政部门或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复核或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该等级标准的,应要求婚姻登记机关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由民政部撤销其等级资格,被撤销等级资格的婚姻登记机关需重新申请与评定标准相符合的等级。在等级评定工作中,若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在申报中有瞒报虚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该婚姻登记机关1年内不得申请参加等级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