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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1〕100号 2011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在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民政部已发布实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 024-2011)。为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保障,以提升婚姻文化为内涵,以拓展婚姻服务为外延,通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树立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实现婚姻登记管理标准化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标准原则。《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明确了国家3A级、4A级、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各地要以标准为依据,加强指导督查,逐条审查把关,严格按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二)动态推进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落实,把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民政工作整体考核中,引导基层形成良好的争创氛围和有效的动态发展机制,推动等级评定工作由点到面、由浅入深不断发展。

  (三)实事求是原则。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符合需求的发展目标。婚姻登记机关要以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积极创造条件,争创符合自身条件的等级,推动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发展。

  (四)社会参与原则。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的评审机制。民政部成立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委员会,其成员由政府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人员组成。

  三、程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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