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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展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为基层开展活动阶段。

  展演活动第一阶段要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要发动全体学生参与,达到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的要求,形成班班有歌声,校校有活动的局面。

  在学校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组织展演活动,将评选出的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送本省(区、市)展演活动组委会。

  第二阶段(2012年7月至10月)为各省(区、市)组织集中展演活动阶段。

  在基层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举办省级集中展演和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并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评选出的本省(区、市)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送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报送办法另文通知)。

  第三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为全国评选和现场集中展演阶段。

  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将于2012年11月中旬组织艺术表演节目(录像)评选,评出小学组一、二、三等奖和中学组参加全国现场集中展演的入围节目以及有关奖项。11月下旬组织对艺术作品和艺术教育科研论文的评选。12月中旬编印艺术作品集和论文集。

  2013年2月在厦门市举行现场集中展演活动,活动由教育部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主要内容:举办艺术表演节目现场集中展演(小学组节目不参加全国现场集中展演);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览;举办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现场集中展演开幕式和闭幕颁奖晚会。

  五、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展演活动设优秀组织奖、精神风貌奖、艺术表演奖、艺术作品奖、指导教师奖、优秀创作奖、艺术教育论文奖等七类奖项。

  优秀组织奖,奖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地(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精神风貌奖,奖励全国现场集中展演期间表现优秀的学校单位;艺术表演奖,各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艺术作品奖,各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指导教师奖,奖励获艺术表演节目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个节目不超过3名)和艺术作品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每件作品限1名);优秀创作奖,奖励为本届展演活动原创的优秀节目;艺术教育论文奖,设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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