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